“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纠纷。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7条,主要就消费者集中反映的关于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常见问题作出规定。该《解释》施行后,作为消费者,这些新规到底能带来哪些利好,今后维权有哪些注意事项?蔡律师深耕民事经济领域纠纷多年,为消费者退款维权难的问题提炼了以下几项重点,以实例作通俗解释。
一、办卡有“冷静期”。七天内反悔可以无理由退款本金,但有例外情形。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举例:小李刚办完健身卡第二天就后悔了,此时他可以直接申请退款。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小李之前已经体验过该健身馆的服务,当下觉得不错便办卡,但第二天又反悔了,此时无法退款。二是小李家附近有两家健身馆,他在A馆的会员过期后又到B馆办了会员,此时若想退款同样不被支持。
《解释》规定七天无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两种不支持退款情形的相同逻辑都是消费者已经有过同类服务或商品消费经验,对该类服务有了一定的认知和预期,因此再次消费不再受“冷静期”保护。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七天无理由退款只退本金不退利息,因为该情形为消费者主动解约。若是商家违约如跑路等,则消费者可主张退本金及利息。综上,消费者在初次购买某类服务时,有“试错”的机会,若不符预期可七天内无理由退款;若是消费过的服务,则需评估自身需求后再谨慎购买。
二、办卡“霸王条款”明确无效,遇到经营者恶意不提供服务情形可主张解约。
《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中,明确列举了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无效格式条款的类型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该二项规制了“霸王条款”,明确了预付消费模式中退卡、退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举例:【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即“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退卡需支付手续费”等条款无效。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即“本卡不得转让”“转卡需支付手续费”等条款无效。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即“卡片遗失不补办”“补卡需支付全额工本费”等条款无效。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即“本店有权随时调整服务价格”等条款无效。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即“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服务停止,本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条款无效。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即:“争议需提交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争议需通过某地仲裁机构解决”等条款无效。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该条款为兜底条款,涵盖所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如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形。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如消费者在A店办了健身卡,该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下将合同义务转让给B店的情形。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如消费者在某健身房办了不限锻炼次数的年卡,该店因自身问题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形。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第十三条还规定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消费者有权解除。例如,因病重长期住院不再需要健身服务或养老服务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卷款跑路”也能追责,经营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例:根据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五,“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小李系某公司名下健身房充值会员,该店闭店时其仍有8260元未消费,刘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刘某将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薛某,随后薛某申请注销某公司。薛某称已将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小李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遂起诉请求薛某返还剩余预付款8260元。法院认为,薛某通过“闭店”牟利,其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卷款跑路”“职业闭店”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通过安排“背债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逃债,并通过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解释》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商家“卷款跑路”行为。
四、举证责任倒置,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举例:商家声称小李健身卡内余额已用完,却拿不出记录,小李主张还有余额时,法院会根据小李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该项实际为强化经营者义务,要求经营者主动签订书面合同或留存相关消费记录,否则产生争议时法院将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解释。
除以上提及条例外,该《解释》其他条例同样着力为消费者解决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的相关问题,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可以合理运用。蔡律师在这里给出几项实用建议。
1.消费前三查:一查营业执照真实性,二查经营者口碑信誉,三查合同内容是否包含霸王条款。同时善用“七天冷静期”,理智办卡。
2.消费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合同原件,与商家沟通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等,注意每次消费余额变动是否正常。若需转卡则通知商家即可,但需注意计时卡(如不限次数健身年卡)不得拆分给多人适用。
3.消费后若产生纠纷,可协商、投诉、起诉三步走,通过援引《解释》相应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