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程冰梅 姜孟丹)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实质关系,该如何涤除身份,不再“背锅”?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认定吴某与甲公司无实质关系,已不符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因此,吴某通过诉讼要求甲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应当予以支持。
2019年12月5日,吴某根据甲公司唯一股东乙公司决定担任甲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参加甲公司的经营管理。2022年10月,吴某从乙公司辞职,并于2023年1月起就职于丙公司,且与该单位建立社保关系。吴某认为已与甲公司无实质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吴某担任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并按照公司章程进行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并完成公示登记,即使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也不能否定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对外公示效力以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和乙公司依然存续,公司自治尚未失灵,仍具备作出变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的条件。吴某辞任执行董事职务也应当按照公司章程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并敦促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但吴某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吴某要求涤除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雅安中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甲公司、乙公司均没有股权关系、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吴某继续被登记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也不符合甲公司章程规定。根据甲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100%股权的唯一股东,应当决定甲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其对甲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具有协助义务。故法院对吴某请求甲公司、乙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人系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应当存在实质关系。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其所在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关系,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本案中,甲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公司股东决定。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系委任关系,属于双向关系。公司可以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辞任。吴某已不符合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吴某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切实保障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