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老太太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法律陷阱何其多?
我国公安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几个专家闭门,按照领导的需求制定出来的,制定出来,其实就是法律,因为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把枪支的认定标准,授权给公安机关了。我国人大里面多数是兼职的,每年开会举举手,拍拍手,真正参与立法的,少之又少,因此,多数法律是部门立法,甚至最重要的《刑事诉讼法》,也多数是公检法几家自己定的。不但枪支标准,精神病标准也是,司法部一些临床经验都不足的专家,制定了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有一次开庭,我问一个精神病鉴定专家,你有几年精神病临床经验,专家开始不肯说,后来说了,一年。其他的年岁,全部在鉴定机构。这个人就参与了全国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的制定。你说,多么荒唐。比处长治国更危险的是,几个专家,按领导旨意,闭门造车,遭遇到的老百姓,谁遇到谁倒霉。
不止枪支。还有所谓的假药。一种德国的药,美国的药,真药,只要没有经过我国药监部门批准进口,谁带进来,卖掉,就是销售假药罪。北京、福建等多人被抓。销售假药罪,还没有金额标准,如果是非法经营罪,还有5万元的标准。销售假药罪,只要几瓶,就可能被判刑。因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把卖几瓶可以抓人的标准,授权给了公安机关。司法解释说,少量可以不算犯罪,什么算少量,公安机关说了算。
我网上查到福建连江一女子,卖了13盒英国退烧糖浆,(真药),获利200多元,被检察机关起诉。立法机关在刑法上是规定是假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进口的药,肯定是真药,不算假药,但,我国的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就把进口药,未经药监批准,认定为法律上的假药。这算什么事?国产药很多的疗效不如进口药,很多进口药在国内没有替代品,老百姓买点药,只要不是伪劣药品,凭什么定假药。问题是,你上哪里说理去。要不是北京的一个警察来咨询我,他太太因此被抓,我一个律师,都不知道,这真药在中国算假药。难怪,很多家庭妇女落到这法律的陷阱里,把带进来多余的洋药卖了,无辜被抓。有的,或许是想赚点小钱,补贴家用。而不知道,法律的血盆大口,已经张开。很多全职太太,孩子都还小,孩子在家里,妈妈在看守所里。孩子哭,妈妈悲,谁之过?
法律,必须让人知道了,才能入罪。真药变假药,谁能管恶法?孔子说,民,不教而诛谓之虐。
说到底,立法权,反映民意是脱节的。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坦白说,也掌握在一些不了解世情的小年青手里,立出来的解释,脱离现实。有些是政治任务,类似司法部管死律师的规定,类似,两高关于微博500转入刑的司法解释。类似公安这种强制的标准下调,显然也是政治任务,但,这样的立法,显然,过了。为什么,贪腐案件的标准上调,从10万判10年,调到300万判十年呢?(有合理性),但枪支、药品的标准为啥要下调呢?
答案在风中,谁都知道,谁都无法解决。
非法立法问题,执法中也是。今日,广州市一个快结婚的年青人来问我,他出于虚荣,在网上花10元钱,定制了一个有名大学的文凭,(没去行骗,没任何后果),被以伪造企事业单位印证罪立案要起诉,我开始以为他被骗了,后来发现是真的。我打电话问检察官,不是伪造者、销售者才入刑,买的人最多行政处罚吗?检察官很耐心,回答说,他是”定制文凭“。定制就是共同伪造公章。我去餐厅点个菜让放点辣椒,就算共同做菜。我查了很多案例,似乎都找不到类似案例,私人定制,共同犯罪。
从常识都可以知道,这样的事情,和老太太摆气球摊一样,你去起诉他,一定是哪个层面出了问题。但,司法机关人员,处于维护“法律”,往往会把常识放在一边,既然法律这么定了,我们必须得判。于是,少年买卖玩具枪,被判无期,老太太气球摊,被判三年半,家庭妇女,卖了13盒洋咳嗽药,被提起公诉。
传统中国,立法权都和百姓无关,是仁慈的皇帝以及官僚系统相关,皇帝仁慈,立法简约,刘邦废秦朝的法律时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显然不可能回到这么简约,但立法,要有道理,要不违背基本人情和常识。
法网之密,这几年显然已经过了,这几年修改的法律,司法解释,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百姓的想象,也超出了一般法律人的想象,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做的,已经是犯罪行为。倒过来,很多明明是犯罪行为的,却得不到追究。在强拆领域,明明有毁坏公私财产罪,但强拆房屋者多,公安警察明明在旁,却往往置之不理。久而久之,法律是严峻了,警察是威严的,但一旦警察涉案,所有人自己遇到的警察不公,会堆到一个人头上,舆情澎湃,难以消解。殊不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追本溯源,法当公平良善。
前几天,接到一个好心人从嘉兴打来的电话,说遇到一个老人,从云南大理步行到上海来找我,已经走到嘉兴,他,家有不平事,貌似家被强拆了,我让他坐动车,他说坐车晕,愿意走。我只能在上海等他,二天过去,显然,没走到。我知道,就算找到我,我也无能为力,辜负他几千里路的风霜雨雪。真的。除了和这哀哭的人同哀哭!
来自:辩护人def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