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
当前社会经济情况瞬息万变,因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不少用人单位常以降薪裁员的方式缓解企业经济压力。在无法给出具体裁员原因时,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模糊带过是不少企业的惯用方式。客观情况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克服、无法改变的非主观情况,且客观情况的变化足以导致劳动合同失去履行的基础。实践中,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形通常包括:(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因产业优化、结构调整、运营转型等原因裁员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需结合外部政策与内部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劳动者因所在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被原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程序中仅有案外公司与其协商岗位调整事项,原公司并未履行协商程序。对于部门被收购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变化范围,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情形为公司经营调整中的自主决策,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显然为双方协商一致结果,而非外部不可抗力原因所致。该变化本质上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主动地对自身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进行的自主调整,不宜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次,原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时,应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方案或对提供变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内容进行充分说明。故原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小李2009年12月入职美味公司,担任食品安全部经理,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8月,美味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为由,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
美味公司主张小李所在的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案外公司与小李协商,为小李安排了薪酬和工作内容与原岗位相仿的工作岗位,但小李未接受,故美味公司与小李就劳动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
小李认可其所在的部门被案外公司收购,以及未同意案外公司提出的offer和变更岗位协议,主张案外公司与小李的协商与本案无关,美味公司仍存在大量与原岗位相仿的职位,美味公司未提供,也未与小李进行协商,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美味公司向其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观点:
客观情况的界定一般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而部门被收购系美味公司为谋求企业优化发展而行使的经营自主权,并无证据证明收购行为系基于公司无法预见、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故不应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且现有证据仅显示案外公司与小李协商入职案外公司的情况,并无美味公司与小李协商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美味公司与小李进行了充分有效的协商。故美味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北京三中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具有不可预见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间接性和附随性以及针对人员的不特定性等特点。本案中,小李所在部门被收购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选择,不足以证明该收购行为系受到无法预见、不可控制因素影响,另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外公司与小李就入职情况进行沟通,未显示美味公司与小李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美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2024)京03民终10752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