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劳动争议审判观察:高管妻子经营公司同类业务,高管被视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享受的上百万福利待遇被公司收回!
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 竞业禁止 公司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 同类经营
裁判要旨: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有竞业禁止约定,其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以其竞业行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归属其本人为认定的标准,以何人之名义并不重要。在其任职高管期间,由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相似的营业,所得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案情简介:
博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成立,主要经营建筑工程建设;对市政、水利、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筑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等。朱文武系博业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公司成立之初即进入公司工作。
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朱文武在博业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朱文武作为博业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待遇按所聘岗位参照《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执行;……。依据该任职办法,朱文武从2011年起全年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均为80000元,之后,每年增加10%(其中,朱文武自2011年至2016年间实际领取绩效年薪共计336166元)。
2015年1月13日,经股东决定,以朱文武对公司十年来的付出和贡献为由对朱文武实行奖励,其中现金奖励1150000元(以借条形式向原告预借,原借条作废转为奖金),另奖励价值200000元的龙岩云顶乡村高尔夫球场会籍一张。
201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博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朱文武返还其于2011年至2014年在原告处担任高管期间取得的高管绩效年薪336166元、特殊奖励1150000元、价值200000元的高尔夫球场会籍一张及金田公司、金田龙岩分公司对朱文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博业公司的申请不在本委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博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11月20日以相同理由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朱文武立即向博业建公司返还其于2011年至2014年在博业公司处担任高管期间所取得的高管绩效年薪336166元、特殊奖励1150000元、价值200000元的龙岩云顶乡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会籍一张; 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另查明:(一)2011年1月1日,博业公司制定《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试行),其中:1.高管任职资格条件;2.待遇享受:(一)基本年薪···三、特别说明:(三)违反同业竞止原则,不享受待遇享受之(二)~(八)条;违反同业禁止指自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和他人合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泄露公司具有经济利益等价值的其他保密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情形:1.严格禁止入股或经营其他同类公司、分公司······
(二)案外人李晓英系朱文武之妻,双方于1999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17日,朱文武之妻李晓英投资入股金田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等。2015年5月5日,金田公司设立被告金田龙岩分公司。
经审理,新罗法院一审认为,依《博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试行)的约定,朱文武所领取绩效年薪应当属于福利待遇,并非属于工资,现朱文武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朱文武无权享受该福利待遇。另朱文武抗辩认为特殊奖励1150000元及价值200000元高尔夫球场的会籍一张属于朱文武对其在公司的贡献所做的特殊奖励,与竞业限制无关,但依据《博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试行)的约定,前述款项应属于利润分享,现朱文武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朱文武无权享受该福利待遇。遂判决如下:被告朱文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度的绩效年薪215833元及特殊奖励1150000元,以及价值200000元的龙岩云顶乡村高尔夫球场会籍一张。2.驳回原告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朱文武不服上诉,龙岩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观点:
新罗法院:朱文武系博业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及《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试行)》的约定,朱文武在博业公司处任职期间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为他人经营即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或者虽以他人名义所为的竞业行为,但受益主体为自己的“隐蔽”竞业行为。本案中,朱文武之妻李晓英于2012年8月17日投资入股金田公司,金田公司经营业务与朱文武所任职的博业公司的经营业务基本类同,朱文武的配偶李晓英从事与朱文武任职公司相类同的经营活动,应视为朱文武从事了竞业经营活动。
朱文武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及《福建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办法(试行)》的约定,因此朱文武无权享受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度的绩效年薪待遇及特殊奖励1150000元,以及价值200000元的高尔夫球场的会籍一张,所领取的绩效年薪、特殊奖励、高尔夫球场的会籍应当予以返还。现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朱文武返还已领取的绩效年薪、特殊奖励、高尔夫球场的会籍,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绩效年薪应以朱文武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度实际领取的215833元(46000元+43333元+42000元+43500元+41000元)为准。
龙岩中院:一、朱文武是否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011年1月1日,朱文武与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朱文武在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任常务副总经理。朱文武系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012年8月17日,朱文武的妻子李晓英出资360万元入股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该公司45%股权。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博业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类似,均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朱文武在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职高管期间,其妻子李晓英投资入股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相类似的营业,尽管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系朱文武的妻子李晓英,而非朱文武本人,但朱文武与李晓英系夫妻关系,投资入股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活动的经营收益均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以朱文武的竞业行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归属其本人为认定的标准,以何人之名义并不重要。综上,朱文武的行为属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在实务中,除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的情况,常有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通过其近亲属或朋友经营同类业务,谋取个人私利,其手段更为隐蔽和取巧。公司若要举证证明高管的“隐蔽”竞业行为,追究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并不容易。
而本案的特别之处是被告通过其妻子投资经营同类业务,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需要证明其妻子是以个人资产进行投资经营,自己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方能证明自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如此,公司的证明责任和诉讼难度似乎又相对减轻了,增加了获胜的机会。
为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和诉争,笔者作为长期跟踪企业高管劳动争议的律师,建议在公司章程则和公司劳动合同中,应当事前对公司管理人员身份做明确界定,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及违约赔偿金额、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具体设计和约定。
本文摘录于高管劳动争议审判观察汇编。高管劳动争议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法院公司高管及管理层劳动争议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民终1262号“朱文武与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见《朱文武与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吕敏,审判员邹丽婷,代理审判员刘亚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