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应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据女子侄女表述,女子是十五年前流浪到他们家,当时已患有精神疾病。女子没有户口,且不配合警方寻亲,他们便将其收留,和她的二叔一起生活,并有了两个孩子。以当时女子情况来看,女子与二叔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真若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也应属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也就是说需要结婚人员能够正常做出意思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法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无法结婚。
二、男方一家的“收留”行为真实性有待商榷,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
男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分为两种情况来看。首先若是事实真如女子侄女所说,女子流浪至他们家时已报警寻亲但未果,因此男方一家只能收留女子,则收容流浪精神病人这一行为并不违法。但女方两年内便为男方产下两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女方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其不能作出有效的性同意,男方行为将涉嫌构成强奸罪。该种情形并非个案,安徽农民刘华姬与从路边领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安徽省亳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刘华姬犯强奸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对被害人长期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养育多名子女,刘华姬构成强奸罪但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虽然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规定中的此项内容一直被司法实践和理论所秉持。精神病女子没有性防卫能力,因此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双方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男方也构成强奸。
至于侄女所述内容真实性,应查询当年报警回执便可知晓。值得深思的是,侄女所言寻亲理由是“家里条件不好,婶婶没有户口,我就想着帮婶婶找到家人,把户口上了,才能享受相关政策”简而言之就是想以女子精神疾病身份领取国家补贴,享受优惠政策。而文中又提到女子儿女正处于8岁、12岁,正是需要读书花钱的年龄,且女子此时“病得更严重了”,可以看出其在男方家庭应并未得到善待或无力善待。女方家庭“曾四处寻找妹妹并报了警,但一直没有她的任何消息”是否可以据此揣测,这么多年来男方一家并未持续尝试为女子寻亲,而是经济情况无法支持,且女子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才想起为女子寻亲呢?
若是第二种情况,女方并不是真如侄女所说是流浪至其家被收留,而是被拐卖至此,则男方不论是作为拐卖方还是买方,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前两年徐州丰县女子遭铁链囚禁生八孩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对于其在男方家庭的具体情况我们尚不得知,但若是女方真是遭拐卖而并非流浪被收留,则男方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