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为一例福州中院二审改判的婚约财产纠纷。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的,给予彩礼的一方是否能索回所有给付彩礼?实践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已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与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该事实已构成“夫妻之实”。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判决彩礼全部返还,则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本案二审福州中院改判认为二人以夫妻之名同居、生育,彩礼的给付目的已实现,彩礼不应全数返还,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同样有相似入库案例,二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的,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2022)豫04民终1631号】
案情简介:
林某1(男方)与兰某1(女方)于2017年经媒人牵线认识,同年林某1通过其母亲账户向兰某1转账80万,次日二人举行订婚仪式,男女双方亲属均向兰某1赠送黄金首饰作为订婚礼物。订婚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兰某1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联系等原因发生矛盾,2020年开始分居。其后,林某1、其父林某2、其母林某3要求兰某1、其父兰某2、其母兰某3共同返还彩礼未果,双方就此成讼。
一审法院观点:
林某1与兰某1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并向兰某1给付了彩礼,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林某1、林某2、林某3请求兰某1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兰某1、兰某2、兰某3关于80万元款项大部分已用于订婚时花费以及兰某1与林某1同居期间开支,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林某1与兰某1订婚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已生育一子,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兰某1与林某1举行订婚仪式及同居期间必然支出一定的费用,故兰某1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综合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涉案彩礼的使用及消耗情况等因素,兼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彩礼按给付数额的60%返还,即兰某1应向林某1、林某2、林某3返还彩礼48万元。通常情况下,彩礼的给付、收取及支配、使用均是在婚约男女及双方父母参与下完成的,涉及婚约男女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故兰某2、兰某3作为兰某1的父母,应与兰某1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关于林某1一方在订婚时给付兰某1的部分黄金首饰,按本地习俗,属赠与行为,故林某1、林某2、林某3要求返还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关于兰某1、兰某2、兰某3提出的从解除婚约的过错、公序良俗出发,彩礼不应返还的上诉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中,林某1与兰某1在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间育有一子,彩礼的给付目的已然实现,故原则上不应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返还60%彩礼不当。鉴于兰某1订婚后仍与案外第三人数次进行不正当交往,对双方最终关系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本院酌定返还彩礼10万元,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关于兰某1、兰某2、兰某3提出的兰某2、兰某3不应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的彩礼虽然转入兰某1名下账户,但林某1、林某2、林某3给付彩礼的对象并非限于女方兰某1个人,而是整个女方家庭,兰某1系代表女方家庭收取,故兰某1父母兰某2、兰某3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兰某1、兰某2、兰某3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案例索引:(2021)闽01民终5513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