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恋爱期间转账另一方款项的性质,笔者观点与二审法院相同,即“恋爱交往期间,恋爱的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给予支持或者购买赠送一些物品并不违反情理”其转账性质显然不属于不当得利。至于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需要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待。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之所以支持男方追回款项,究其根本在于一审法官认为女方在谈恋爱的短短十四个月内,就获取152964元,获利较大。而女方主张男方看中其青春美色而自愿给付,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一审法官显然是无法接受女方主张,因此最终支持了男方请求。
14个月152964元这个金额属于是可大可小的一个数字,从人均收入来看,这个金额显然并不是一个小数目,等于女方每个月通过恋爱平白收入1万余元。但若是对比福建的地区彩礼数额,显然也没有过高。即便是未登记结婚的婚约彩礼纠纷中,女方存在流产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也不会支持男方全额返还彩礼。对比来看,在女方在恋爱期间还存在流产的情况下,支持男方将相关款项全部追回显然对女方也不公平。或许也是正因如此,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一审观点。
案情简介:
双方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在2019年7月23日、2020年2月26日等微信聊天记录中表达了结婚的意愿。自2019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6日,林美丽共收到张帅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的款项152964元,林美丽代理人在庭审质证中明确予以承认。
2018年11月林美丽到漳州妇幼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2018年11月17日张帅已向林美丽转账1万元用于做流产手术,该笔款项张帅没有向林美丽主张。诉讼过程中,张帅明确表示自愿在本案林美丽应归还的款项中扣减2万元用于抚慰林美丽因人工流产造成的伤害。在双方当事人的交往过程中,张帅为林美丽支付的旅行费用、购物支出以及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多次支出如金额为1314元、5200元等,张帅均没有在本案中向林美丽主张返还。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原告举证,张帅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而多次转账给林美丽如金额为1314元、5200元包含特殊意义的款项,张帅均没有在本案中向林美丽主张返还;双方当事人外出旅行的机票、住宿、购物均为张帅支付,也没有向林美丽主张返还;被告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书,主张其租赁房屋用于与原告同居,并因此每月支付租金1550元,受赠款项部分应用于抵扣租房费用,张帅提供国家移民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林美丽租房期间张帅仅在我国境内短暂停留8天,因此,林美丽关于租房支出抵扣受赠款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林美丽提供医疗资料主张部分受赠款项用于做人工流产费用,张帅举证林美丽人工流产期间转账一万元给林美丽,且没有在本案诉讼中主张返还。因此,张帅主张林美丽返还的赠与款项既不是表达爱意的特殊意义财物,也不是双方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而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该赠与因双方当事人恋爱关系结束而未生效。林美丽主张张帅看中其青春美色而自愿给付,称双方的恋爱没有基于缔结婚约的目的。林美丽的辩解意见与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表示不一致,张帅在微信聊天中明确是为了买房结婚,且林美丽的此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适龄青年谈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诚实守信,树立健康、单纯的恋爱观,反对不劳而获,在双方当事人谈恋爱的短短十四个月内,林美丽从张帅处获得款项152964元,且不属于恋人表达爱意的财物或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等,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二审漳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张帅陆续向林美丽转账案涉款项152964元是否属不当得利。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原系情侣关系,恋爱交往期间,恋爱的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给予支持或者购买赠送一些物品并不违反情理。张帅在上述转账时清楚转账的对象及具体用途,因此,张帅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因为是其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对此张帅主张林美丽转款152964元的性质属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依据不足,本案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定性及相应判决错误,应予撤销。林美丽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1)闽06民终307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