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例,案件事实清楚,原告胜诉肯定没问题。但却由于原告设置诉讼请求失误,导致一二审均败诉,后续还要再重新起诉,这中间花的金钱、时间、精力可是亏得一塌糊涂。这时候当事人才知道请个靠谱的律师多重要,不然简单案件照样能让你翻车。
男女双方于1988年再婚,再婚时男方不满10周岁女儿跟随共同生活,双方形成继子女关系。2015年男方通过法定继承与妹妹共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双方份额各半。2017年,男方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二手房买卖过户给自己女儿宋某。女方在男方2018年过世后才发现,就此双方成讼。
女方操作非常虎,直接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拥有25%份额。她逻辑面上倒是能够自洽。女方认为婚内法定继承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擅自将房屋50%份额赠与给女儿行为整体无效,出于家庭关系原因女方仅主张了涉案房产25%,剩余份额当属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蔡律师看了也觉得有意思,你都与对方翻脸了又何必婆婆妈妈,直接主张拥有37.5%份额就好了,先不论案件输赢,这中间好歹有一定的谈判空间。
继女抗辩倒也常规,说什么这房产现在登记在她名下就不是什么共同财产、父亲可以自由处分名义财产、女方之前已明确同意父亲将房产转给她等等。
看得比较突然,其实一点也不意外,一二审法院对女方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显示,男方所占有的涉案房屋50%的份额已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二手房买卖方式变更登记为女儿所有,故女方要求确认涉案房产1/4的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多了一丢丢判决逻辑推理。本案女方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1/4的份额归女方所有,在女儿取得涉案房屋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男方与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效力未作出认定之前,女方径行诉请确认涉案房屋1/4的份额归王桂珍所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对王桂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蔡律师有个类似案件,但为稳妥起见及聚焦案件争点,蔡律师案由定性成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是这样设置的: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林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将坐落于某房屋转让与被告林某女的行为无效;
二、判令被告林某女将坐落于某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林某某名下;
案例索引:(2020)鲁01民终337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