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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致使他人怀孕构成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基本案情
- 原告胡某(女)、被告刘某(男)于2019年因刘某出轨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
- 2022年,胡某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 被告刘某辩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应支持。
-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10月协议离婚,胡某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已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判决驳回胡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应适用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判决刘某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胡某第三项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10月协议离婚,胡某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已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因此法院难以支持。
二审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重要。 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莫过于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处分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 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 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一、除《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离婚过错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对夫妻感情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无过错方同样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2001年)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2021.1.1)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但有且仅有四种情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四种情形难以囊括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应活用民法典于2021年增设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除《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外,一方存在其他对夫妻感情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无过错方同样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例如本案中被告方离婚三天便再婚生子,且所生之子受孕时间为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其过错行为程度已达到“有其他重大过错”条件。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
2004年04月0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删除了上述时间限制:“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若是符合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标准,亦可以遵循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因此,若仍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故本案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即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实务总结
-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应注意提出时间及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无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是否构成重大过错,都建议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举证证明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情形的难度很大。如“重婚”情形,需要无过错方举证证明过错方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的重婚则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不限于居委会出具的婚外情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明、与婚外异性居住地附近居民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方能证明该方构成重婚,这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很高。
- 律师在制作离婚协议时,可以针对过错损害赔偿设置相关条例以规避风险。代理过错方时,如无过错方已知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可以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进一步考量。虽《民法典》对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予以宽松,但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仍不能再提出该请求。代理无过错方时,若无直接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可增设相关表述,载明离婚原因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延伸案例
案例一:一方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青田县人民法院 | (2021)浙1121民初4066号
法院观点:一、关于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相关规定不同。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的规定,无过错方另行就离婚后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权利以一年为期限,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在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取消了上述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因此,原告是否仍享有离婚后损害责任赔偿请求权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原告陈某主张其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晓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为。本院考虑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知晓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且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亦未提及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为,同时,原告陈某自2012年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均在国外,对了解被告王某在国内的生活存在客观上的障碍。因此,可以认定原告陈某在2019年下半年才知晓被告王某存在上述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原告未能及时提起赔偿诉讼并非由于怠于行使权利。此外,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虽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综上,本案的诉讼时效为原告陈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即2019年下半年起三年内,故被告王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一方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不知情下于协议离婚时约定不要求精神赔偿和补偿的,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4)京03民终404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双方虽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有约定,但杜某表示其并不知道王某在离婚前已经与婚外异性交往,王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离婚时其已经将与婚外异性交往的事实告知杜某并在此情形下双方约定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故王某以杜某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为由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无过错方无直接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但离婚协议中载明过错事实的,仍可索赔一定损害赔偿。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2)川0116民初741号
法院观点:虽然周某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叶某存在“出轨”的证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因女方背叛婚姻致使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表述可以认定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金额本院酌定为20000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