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最新二则答复分类: 福州律师办案必备2016年12月25日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最高法民一庭最高法答复最高法院福州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6辑 一、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人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见,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二、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答: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下一个下一篇文章最高法院原则通过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文章【最新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4月8日@福建律师:北大法宝法律信息检索系统+线上继续教育课程开通通知,请查收!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解答: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后再出售需要交哪些税,有无相应优惠政策?一文读懂福州有关税费政策!2025年3月26日福州市律师协会:速来报名!2025年第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准备开班啦2025年3月20日福州房产律师解答:福州二手房转让需缴纳哪些税费,最新税收政策有何变化?2024年11月15日《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发布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