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9月21日,原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环境工程科技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共计124000元,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60%提货款,预留10%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质保款124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给付原告货款124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以12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为止,按年利率3.45%的1.5倍(年利率5.175%)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被告某环境工程科技公司支付原告某科技公司货款12400元及逾期利息(包括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1925.1元及以1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约及时给付货款,即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维护出卖人合法权益,督促买受人及时履约,法律支持由买受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菏泽巨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