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分享:新车自燃烧毁邻居房屋,保险公司称不属于交通事故拒赔?
2022年7月22日,鲁某购买了一台轿车,价格为99 300元,并于同日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0万元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鲁某停放在邻居刘某民房车库内的小轿车发生火灾,造成刘某车库、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毁,鲁某轿车完全报废。
根据湘潭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起火部位为被告鲁某的小型轿车,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不慎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小型轿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
经鉴定,刘某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492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向鲁某及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称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进行赔偿。刘某遂将鲁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鲁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本案中,鲁某将其所有的小轿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该小轿车起火导致刘某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查勘和分析判断,本次火灾系因小轿车起火所致。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5492元(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203492元+鉴定费、评估费合计42 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该条所称意外事故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故,意味着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险赔偿范围。
按照通常理解,一般机动车的使用包括行驶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本案中,鲁某所有的轿车停放在刘某民房内起火,导致刘某的房屋及室内其他财产损失。相对于轿车而言,刘某属于第三者,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鲁某将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