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法官职权主义逐步转向当事人主义,谁主张、谁举证成为民事诉讼活动遵循的基本举证原则。为弥补此原则下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司法实践中,亦允许律师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形下持调查令收集证据。
准确把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与申请调查令的条件,避开常见误区,提高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的成功率,对于发挥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制度效用,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与申请调查令的区别与联系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或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因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举证责任,经申请由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不同于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目前尚未被纳入立法层面,主要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院或部分中院的地方司法文件进行规制。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在实践适用上主要存在如下区别与联系:
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的常见误区与应对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与讼争事项具有关联性,无关联或不影响在审案件处理的,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调查令制度各有其制度功能及适用范围,应予遵从。
不论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还是申请调查令,均系向被调查人调取证据,在申请人要求调取书证的被调查人为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书证提出命令已可起到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制度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令的其他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对于调查令的申请,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不一,既有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提出,也有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可按照案件受理法院所适用司法文件执行。
逾期申请法院调查或调查令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民诉法解释》第101条、102条处理。
法院调查收集提供证据、持令人凭调查令收集证据,以被调查人持有、保管所调查证据为前提。为减少不必要讼累,如被调查人处有无相关证据存在不确定性的,应先行核实。
对于申请调查令时持令人即执业律师的人数,因《民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实践中多参照该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两名执业律师信息。部分地方性调查令司法文件也允许一名律师或由实习律师作为随行人员持令调查。
各地方调查令司法文件规定的不当行为包括:
获准共同参与调查的人员存在不当使用调查令或者滥用调查证据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予以处罚。
程序性证据主要包括:
转载自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