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202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建设工程项目外幕墙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甲公司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外幕墙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支付和结算条款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及物业完成移交手续以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金额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该合同文件中,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出具《同意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乙公司同意放弃涉案项目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合同还约定了包干总价、工程质量要求、工期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对涉案幕墙工程进行了施工。2021年6月,涉案工程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2月,涉案项目开始集中向业主交付。后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故乙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55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确认乙公司在工程款1555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