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分享: 虚开发票折抵税款,一人获刑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抵税款案件,不法分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抵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降低其名下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一年度成本,联系到“小陈”(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小陈”让济南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名下公司虚开了8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5.2万元,后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其公司2022年度的成本。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小陈”支付了7500元的开票费。
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前往税务部门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相关税款1.6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5.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等量刑情节,鼓楼法院依法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折抵税款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无论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当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来源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林宗汶、杨上群(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