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更新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无论是照片视频还是所见所想,都能通过社交媒体实时发布。正因这种信息发布的便捷性,我们更要三思而行,对涉及他人的言论慎之又慎,否则极易导致矛盾纠纷。晋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大学生之间,因网络言论不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决的吧!
基本案情
小甲与小乙系某大学法学院的同学,2023年10月,双方在一次班委选举中竞选同一职位,结果小乙因几票之差落选。之后其便在自己的某音账号中发布了一张载明双方姓名、投票数的图片,并在配文中以略带侮辱的言辞表达了对竞选事件的不满,该某音内容的发布位置定位于该大学某校区。此条动态陆续引来了一些网友的评论,小乙随即也在其他网友的评论后含沙射影地回复了不当言论,并对支持他观点的评论进行点赞。
几日后,小甲也在前述某音内容下评论称,小乙发布的图片带有真实姓名和学校,生怕别人不知道骂的是谁,并劝小乙赶紧删除。随后,二人又以相互回复的方式在评论栏争论了几个来回。为及时留存证据,小甲对该某音内容进行公证,期间至某医院就医,诉称情绪焦虑,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
后小甲以小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社会评价,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乙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在某音和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同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立案材料和相关证据。小乙看到后依然在该朋友圈内容下咄咄逼人。立案几日后,小乙删除了上述某音内容。
法院认为
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小乙在某音账号发布的内容和在小甲朋友圈回复的内容均构成侵权,故小甲主张小乙删除有关内容,并分别在小乙的某音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内容且分别保留十日和三日,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小甲因情绪焦虑就医,为此支出医疗费435.18元,该费用可认定为系因小乙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该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小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导致其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小甲因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该公证文书被法院采信,小甲主张由小乙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社交媒体中的言行亦当十分谨慎。司法实践中,因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应当是在法律界限之内的相对自由。网络平台发布者应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布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不实言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发布者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小乙的发文内容虽未指名道姓,但极易使旁人将其泄愤对象与图片上的名字联系起来,相关言论确实存在明显贬低相对人的情形,因此应当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在此要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和法治修养,对他人心存尊重,对法律心存敬畏,努力维护互联网平台的风清气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民一庭 曾琪蕾
编辑:综合办公室
本文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