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证据,法院认定小友知道或应当知道小芹以不合理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将损害殷某债权的实现,故殷某有权行使撤销权。法院最终支持了殷某关于撤销小芹与小友之间房屋交易行为的主张。小友不服判决,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人无信而不立,国无信而不强”,诚信是人类社会所崇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活工作中应增强诚信意识,做到诚实守信,切不可自作聪明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