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玉柏路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上海市浦东新区XX环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环XX路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判令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人民币900,000元。
被告:卢某(男,与原告系前夫妻)
2010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2022年6月,被告搬离双方共同生活住处。
2022年8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1份。
离婚协议约定:
一、第1条约定,基于双方婚内没有出轨(指婚外恋或者嫖娼)为前提,男方与女方自愿在2022年8月底前办理离婚。如果任何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在这段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则本协议中关于房产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效,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应无偿返还或者等价返还无出轨方,其他条款的约定继续有效。
二、第2条约定,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生育一女卢某姗,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应按如下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共计333,000元……
三、第3条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1.房产一,双方于2019年5月购买的XX环XX路房屋,购房时双方公积金账户向上海市XX中心按揭贷款849,000元,截止2022年6月,由女方公积金账户支付158,000元,尚有778,000元公积金贷款未归还。双方约定:
(1)该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776,000元公积金贷款由女方还款。
(2)女方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向男方支付2,082,000元,逾期支付的按照月息0.5%支付利息……
2.房产二,双方于2022年1月购买的玉柏路房产,该处房产购买总价为2,409,937元,首付1,689,937元,以女方名义商业贷款720,000元,双方约定:
(1)该处房产归男方所有,该处房产交房时需要支付的税费等由男方全部支付。
(2)该处房产商业贷款720,000元由男方还款,按揭还款期间,男方在每月8日定期按照还款计划汇款至女方的浦发银行还款账户进行还款,逾期仍未支付的,将视为男方放弃房产二的产权和债权,在女方结清商业贷款后,无需男方配合女方即可将男方名字在该处房产证上去名。
(3)男方在双方办结离婚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女方849,000元。
(4)在男方支付2.3款所称849,000元价款,而且由男方结清2.2款所称的商业贷款后,女方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配合男方将其在该处房产证上去名……(7)尽管有上述规定……其中房产一按照2022年6月估价5,100,000元,截止2023年10月31日女方应支付男方900,000元,该900,00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第二期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600,000元……
房屋登记及使用情况
XX环XX路的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目前由原告与女儿居住使用。玉柏路的房屋为期房,实际未取得,预售合同买方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第7项约定的原告应支付被告的900,000元,原告尚未支付。
现原告以发现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提出本案诉讼,并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被告车辆进出案外人居住小区记录表、被告招商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明细等证据佐证,被告虽辩称原告与案外人聊天记录存在原告诱导性提问,被告的车辆曾经借给他人使用,支付的煤气费、水费等系案外人向被告的借款等,但被告未举证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目前在案证据对于被告在婚内存在出轨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此确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鉴于原、被告间的离婚协议系以婚内无出轨为前提,现被告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本院结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其他动产分割的约定,依法对房产重新分割,考虑到被告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应当适当少分房产。综上,本院确认在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其他动产以及两处房屋的权属及剩余贷款的分割处理意见仍然按照离婚协议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房产分割比例原则上按照原告享有60%、被告享有40%的比例进行调整。经折算后,本院酌情确定对离婚协议第三条第7项原告应支付被告的金额900,000元调整为38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朱某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卢某3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2)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再进行下一步。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677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家事案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