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的履行与解除问题受《合同法》调整||福州债权债务律师、合伙债务律师推荐
关键词:增资协议 解除 合同法 公司法
裁判主旨: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吸纳为股东的,认股人可以解除认股协议要求退还出资款。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7日,袁爱国以“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天赐公司投资新建的养殖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1300000元,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准,工期80天;付款方式:天赐公司按进度向袁爱国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三分之一价款,每次约100000元,剩余款项决算后,其中50%在一年内分期给付,另50%入股天赐公司的养鸡项目。2011年10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袁爱国承接的工程总价款为3130210元。2011年12月22日,袁爱国与天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约定袁爱国以天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700000元入股天赐公司鸡场项目,准确的股本比例经精确测算后经工商注册后正式生效。《入股协议》签订后,天赐公司迟迟未对袁爱国入股700000元进行准确的股本比例精确测算,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袁爱国认为《入股协议》未生效,其本人亦未作为实际股东参与养殖场的经营,故诉请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之间签订的《入股协议》,并要求天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结算工程款后约定一年付款日时即2012年10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息)。
法院观点:
武汉新洲法院:袁爱国以“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天赐公司投资新建的养殖场,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后,袁爱国将工程款700000元入股天赐公司,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亦无异议,该《入股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内容包含两个含义,一为双方约定袁爱国将天赐公司所欠工程款700000元债权入股,二为双方约定袁爱国的出资以其准确的股本比例经精确测算后经工商注册正式生效。上述《入股协议》签订后,天赐公司有义务对袁爱国的入股资金进行精确测算,但未组织人员或委托他人对袁爱国的入股资金进行精确测算,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袁爱国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天赐公司属于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故袁爱国可以解除合同,故对袁爱国主张解除双方《入股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解除合同后,天赐公司应当支付袁爱国工程款700000元。虽然天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袁爱国也一直未提交书面请求,致使袁爱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对袁爱国要求天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后,因双方的原因,双方对精确股本的测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袁爱国还不是天赐公司的合法股东身份,天赐公司辩称袁爱国不能撤资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对此不予采信。
武汉市中院:本院认为袁爱国与天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袁爱国与天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入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至2014年12月23日,袁爱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天赐公司仍未确定袁爱国入股的份额,也未确定袁爱国的股东身份,使袁爱国希望与天赐公司其它股东同步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袁爱国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解除袁爱国与天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并无不妥,对天赐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增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其履行与基础问题,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人股权缴纳股款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吸纳为股东的,认股人可以解除认股协议要求退换出资款。
实务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另至于诉讼中公司表示吸纳原告作为股东所提交的相关证明、决议等,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实务中法院不予确认。
本文摘录于福州商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商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法院商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050号“袁爱国与武汉天赐养殖有限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见《袁爱国与武汉天赐养殖有限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邓万杰,审判员廖艳平、陶歆),载《无讼案例》(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