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争议:董事长向公司“讨薪”500万元,却被法院全部驳回
案情简介:
捷勒公司成立至今,彭坚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占有公司51%的股权。后来,公司停止经营并产生大量债务。当在该公司欠下的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彭坚忽然向法院“讨薪”。2014年彭坚起诉捷勒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
庭审期间,彭坚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对此,捷勒公司非常“配合”地表示认可。不过,法院要求彭坚提供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账时,彭坚却无法提供。
法院认为,彭坚在公司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在证明劳动关系成立时,应有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但是,法院提出的考勤、详细的工资台账等,彭坚均没法提出。鉴于彭坚举证不能,并且无法排除彭坚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地位单方制作劳动合同的可能,法院最终驳回彭坚的诉讼请求。
福州律师蔡思斌点评:
劳动争议纠纷中,一人兼具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因其特殊身份和职务权限,对劳动关系成立承担的举证责任,较一般员工更为严格。
结合本案,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公司高管排除于劳动者之外,但同时《公司法》中又规定了队员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的管理规定,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何种法律?既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也还要考虑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结合笔者从事人力资源诉讼纠纷的实务经验,依《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聘总经理并不需要满足《劳动法》上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条件,董事会只要程序合法、不说明理由即可解除其高管职务。但在具体薪资方面仍然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实践中许多企业,因为高管人员与老板的密切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都没有书面合同进行约定,对于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问题只是口头约定,或仅有一份内容简单的合同书。总结而言,用人单位对高管大致两种态度:一是在制订管理制度时,没有考虑到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身份差别,从而实行相同的管理制度;二是完全将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管理制度之外。一旦公司与高管产生人事争议纠纷,举证也更加困难,事实难以查明。
近些年,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有逐渐增多,其中不乏热点和难点。而对于广大企业,笔者建议,其一,要强化对高管劳动合同的管理,对权利义务包括工作职责要求和范围、薪资、劳动时间等进行明确仔细的书面约定。其二,建设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应该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