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之下,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成为助力企业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除了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竞争利益之外,在治理企业内部贪腐方面,将违反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也成为了规范员工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诚实信用及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基本职业准则,当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规定时,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
实践中,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优势,利用单位资源为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实质系一种企业内部贪腐。为此,提示用人单位在治理企业内部贪腐,约束特定劳动者,除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外,也可以采取将违反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的情形,提前纳入规章制度之中。通过员工手册或行为准则等规章明确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报备方式及行为后果,将其作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一旦劳动者有违反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新店法庭 季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