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律师应该都会碰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针对具体案件,各地法院裁判观点或有共性、个别案件亦有地方特性。福州律师蔡思斌在此整理收集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数十份劳动争议纠纷类判决,并将其中裁判观点予以编辑整理,希望能够通过研究福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观点精华,以期获得福州地区劳动争议审判的规律和特点,共同分享司法实务技巧与实践心得,并供各地同仁及相关当事人参考借鉴。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吗?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工程部经理及案涉项目联系人,对案涉项目工程负有监管整个项目部运作、统筹、组织对工程的验收、发现并处理一切有关工程事项问题的职责。……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用人单位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23)闽01民终5271号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项目从事保安工作,用人单位的员工向劳动者转账支付工资,且用人单位亦为劳动者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综上,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建立养老保险账户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错误,本院予以维持。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3)闽01民终4522号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又将其辞退,是否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一审提供的劳动者月工资表已经载明了劳动者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发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按照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标准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2023)闽01民终5212号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应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为计时工资,每月工资为9000元,一审法院在计算用人单位欠付工资、十三薪、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时均系按月工资9000元计算,故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按月工资9000元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9500元,应予支持。
——(2023)闽01民终4411号
5、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决(2022)332号裁决书已经认定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其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认定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有误。但需指出的是,农民工与建筑公司虽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鉴于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故建筑公司对农民工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3)闽01民终4857号
6、劳动者被派驻到第三方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签订的《派驻工作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商业x密负有保密义务等,该《派驻工作协议》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按照协议的约定前往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2022)闽01民终11351号
7、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父亲于一审中提供的微信、抖音等证据已能初步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确认抖音视频确系在其处所拍摄,而本案中发放工资的案外人系用人单位经营者的兄弟,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未能合理说明案外人发放工资的行为性质。因此,用人单位对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3)闽01民终5111号
8、签署劳务合同的员工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动者在冻水机房从事普工工作,以完成设备安装为期限,设备安装完成后双方即终止合同,可见劳动者提供的是特定的劳务。此外,劳动者的工资并非由用人单位发放。从在案证据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更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023)闽01民终4865号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雇佣合同》能确定劳动关系吗?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已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一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用人单位作为公司法人,理应知晓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上诉称其系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索赔而依据公司要求补签合同,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不予采纳。
——(2023)闽01民终3640号
10、劳动者利用工作网络下载大量不雅资源,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吗?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应当诚恳勤谨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得从事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等。现劳动者在办公场所利用办公电脑、办公网络下载不雅视频系属事实,即使按照劳动者自认的下载数量几百部计,亦属大量,可见其下载行为并非偶发性而是经常性,其行为显然严重违反基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同时,劳动者系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为国家机关提供网络运营维护服务,所使用办公网络系国家机关办公网络,其利用办公网络大量下载不雅视频行为可能对国家机关权威、网络安全以及用人单位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劳动者上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3)闽01民终3381号
1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上诉主张其系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系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23)闽01民终840号
12、自然人将车辆挂靠于用人单位,该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中,自然人将案涉车辆挂靠登记于用人单位名下进行经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发放报酬,劳动者事故后向自然人出具具结协议并称呼自然人为“老板”,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并未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或发放报酬等,劳动者诉请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2023)闽01民终3433号
13、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绩效奖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关于绩效奖金的发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亦未对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于2021年8月、9月发放同年6月、7月绩效工资并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023)闽01民终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