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律师应该都会碰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针对具体案件,各地法院裁判观点或有共性、个别案件亦有地方特性。福州律师蔡思斌在此整理收集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数十份劳动争议纠纷类判决,并将其中裁判观点予以编辑整理,希望能够通过研究福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观点精华,以期获得福州地区劳动争议审判的规律和特点,共同分享司法实务技巧与实践心得,并供各地同仁及相关当事人参考借鉴。
一、劳动报酬与工时休假
1、仅有考勤打卡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
用人单位的考勤方式为每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两次打卡间隔10小时。对此,劳动者主张每日实际工作10个小时,超出标准工时的2个小时应计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主张中午有安排2个小时休息时间,不存在加班情形。本院认为,两次考勤打卡间隔长达十个小时,用人单位关于期间包含休息用餐时间的主张合理,故案涉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工作日加班情形。劳动者诉请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3)闽01民终10033号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劳动者在本案中提出加班费的主张,应当就其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在一审中提交的用人单位团队群、用人单位员工群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存在加班的情况及加班的时长。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主张,亦缺乏充分依据。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请,亦无不当,予以维持。
——(2023)闽01民终9299号
二。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由不为其缴纳医保,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本院认为,劳动者固然无法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曾表示愿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医保而劳动者自愿放弃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辩称不缴纳医保是劳动者的自愿选择,责任不在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保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23)闽01民终9872号
2、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医保而将其以货币补助形式包含于基本工资发放,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辩称已经将医保补贴费用包含在基本工资当中对劳动者发放的问题,现有证据未体现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中包含医保费用的具体金额,用人单位亦无法证明该费用已发放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保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23)闽01民终9528号
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分别是什么?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在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下,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核算支付。一审法院直接对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进行核算处理,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除上述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外,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2023)闽01民终4857号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上诉主张其系基于与劳动者的约定而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此次工伤带来的损失。对此,本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案涉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23)闽01民终9850号
5、用人单位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诚如一审法院所述,如劳动者确非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其亦应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系劳动者的相关工伤待遇支付主体,并无不当,用人单位的此节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3)闽01民终9724号
6、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意见》系为了在建筑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的具体适用规范,旨在解决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等制度不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以及建筑工人维权能力弱、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该意见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参照上述《意见》认为本案总承包单位某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3)闽01民终9530号
7、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离职后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待遇,并承诺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免除。虽然案涉《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劳动者在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后又以此来主张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4)闽01民终196号
8、调动到新岗位后当日发生工伤,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以新岗位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认为其从事装卸工作,即使不算加班工资月工资就能够达到8830.08元,而一审法院却以旧岗位的保安工资3500元左右来算是不正确的。劳动者于2021年11月11日调到装车组从事装卸工作,并于当日发生工伤,故劳动者以装卸岗位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3)闽01民终9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