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捷的“不懈努力”下,小智同意以37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并约定到易住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之后,小捷在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委托朋友代为办理房屋的出售手续。同日,朋友代理小捷与小智、易住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约定房产成交总价为37万元,中介费5000元。合同签订次日,房屋变更登记至小智名下,小智缴纳各项税费共计2万元。
房产过户后第三天,小智得知小捷就是房主,便找易住公司及小捷沟通,小捷同意代易住公司将中介费5000元退还给小智。
小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让小捷退回购房款37万元,并要求小捷、易住公司承担房屋交易税费2万元。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