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配偶一方因法定继承得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民法典婚姻编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但如夫妻一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为免继承财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故意在离婚诉讼期间放弃法定继承,那该行为能否被认定系经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而认定为无效呢?
该问题福州三级法院已在相关案例作出明确解答,后续应该不会再有争议了。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关于此焦点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放弃继承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被告则主张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是行使合法权利,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本院分析认为:
……其三,关于被告放弃继承权这一行为的性质,本院认为,继承权是被告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被告放弃继承权,系行使法律赋予其专有的权利,若该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受他人意志决定,则违背法律对继承权作为权利的本质。
其四,放弃继承虽然会对主张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影响,但被告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无效的情形,即继承人因放弃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法律行为无效。但是,继承遗产不是丈夫对妻子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无须遵从原告的意志继承遗产。因此,被告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其五,原告主张被告放弃继承是为了避免原告分得讼争房产而转移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在韩云华、韩国英、韩希园继承讼争房产并出售后,被告韩某有获得讼争房产出售之后的利益。故目前暂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亦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7194号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周某提出被上诉人韩某1放弃继承行为侵害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条件 是“继承所得的财产”。继承权系一种期待权,专属于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行使继承权 令该期待权转化为财产权,从而令遗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韩某1在遗产实际分割前通过公证放 弃对讼争房屋的继承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现无证据证实韩某1实际获得讼争房屋部分出售款, 故韩某1并未因继承取得讼争房屋部分权利,作为配偶周某对讼争房屋亦无从享有财产权。故周某该项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另案(2018)闽民申288号民事裁定:因本案讼争的旧厝房屋属于王江河和王某2夫妻共有财产。王江河去世后,在王江河的遗 产处理前,王某1在一审诉讼中表示放弃对王江河遗产的继承,该意思表示系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一审法院对王某1放弃继承王江河遗产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可正确 。因此,王某1没有继承讼争旧厝中王江河的遗产,骆某主张对讼争旧厝享有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