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将”私生子“刻上祖祠石碑引争议 ——法律上如何看非婚生子女?
“十数万人的陈氏祖墓,都敢将‘私生子’的名字刻在祖坟石碑上,真够大胆!”近日,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一市民报料称:在合浦县一陈氏祖墓的石碑上,合浦县新农合医疗中心原主任、合浦县第三人民亿元陈升旭及其家妻儿的名字被刻入石碑上。同时,石碑上还多出了一个私生子“陈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包养情人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此,笔者不对“陈升旭”的真实身份进行考究,亦不断言其最终是否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只是这一事件的无辜受害者“私生子陈双”牵动了笔者的思绪。自古以来,“私生子女”在社会上都是受到歧视和虐待的,那么问题来了,私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告诉你这个答案是肯定的。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当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
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仍是予以保障的,具体到:
(一)被抚养的权力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力
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
3.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四)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属于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因此,非婚生子女要上户口的话,须先缴纳社会抚养费,然后再凭《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
在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历程中,他们承受着上户口困难、读书受歧视等诸多困难。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是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不应受到社会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正如前述报道中之“陈双”,其自身又有何错?不说其父母之特殊身份,既然法律已经赋予非婚生子女如此之多权益,那其被刻上祖墓石碑上本是无可后非,但群众的道德枷锁却不允许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