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仲裁及另案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李宿与渔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渔具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渔具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为李宿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在李宿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不支付,则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公司日后偿还。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宿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渔具公司按月支付。考虑到李宿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共计6个月,扣除渔具公司已经支付的2个月工资,渔具公司还应支付剩余4个月的工资,共计1.1万余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宿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余元。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宿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2.5万余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用及因鉴定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渔具公司还应支付李宿因劳动能力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250元和检查费用502.9元。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总计8.3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