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程序名称 | 具体要求 |
1 | 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请求和理由; (三)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2 | 受理程序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3 | 审理程序 |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即适用普通程序。 |
4 | 审理周期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
5 | 救济路径 |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6 | 诉讼费用 |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