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方不具备施工资质,建筑装修合同无效,但发包的业主已实际接收使用的,应折价付款
关键词: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资质 工程款 质量问题 扣减
裁判主旨:因施工方不具备施工资质,建筑装修施工合同无效,不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解除合同。但发包的业主已实际接收使用的,应折价支付工程款,相应质量问题亦可从中扣减。
案情简介:
林根山与黄易强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讼争合同),约定由林根山对黄易强位于厦门名汇广场的餐厅进行装修;工期自2009年10月10日开工,于2009年11月20日竣工;合同价款暂以工程总价369000元计算,以实计算;工程竣工后,林根山应通知黄易强验收,黄易强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黄易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林根山,另定验收日期,但黄易强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林根山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黄易强分期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工程竣工验收后,林根山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黄易强,黄易强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协议天(数)内,结清尾款;未办理验收手续擅自使用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林根山依约施工,黄易强分期支付工程款共计20万元。另查明,林根山无装修施工资质;讼争工程未经双方及有关部门验收;黄易强于2010年1月22日使用该餐厅,对外营业。
之后,双方发生纠纷,林根山起诉:请求判令黄易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黄易强反诉:请求判令林根山赔偿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而支付的维修费。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定讼争合同无效。但黄易强已将装修后的餐厅投入使用,应折价支付装修费;林根山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酌情减扣工程款5%。遂判决黄易强应支付林根山剩余装修工程费97493.45元。黄易强不服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思明法院:林根山与黄易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林根山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责任。双方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赔偿,过错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林根山已为黄易强装修餐厅,黄易强亦已实际投入使用,故黄易强应折价支付林根山装修费用。根据闽方成司鉴中心(2012)评鉴(工质)字13号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该装修工程造价为313151元。鉴于林根山在施工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黄易强要求折价、减少工程款的主张可以成立,结合黄易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减扣工程款5%。扣除黄易强已支付的20万元,黄易强还应支付97493.45元。
厦门中院:黄易强与林根山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讼争工程交由林根山装修施工,因林根山不具有装修施工的资质,原审判决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黄易强未能依法发包讼争工程,林根山装修讼争工程后,双方也没有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后黄易强即投入使用,因此主要的过错责任在于黄易强,且黄易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整改费用70987.93元,黄易强主张该费用应在林根山的工程款中折抵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易强将讼争工程发包给林根山装修施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黄易强依无效合同约定的工期主张林根山应赔偿延期完工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依据闽方成司鉴中心(2012)评鉴(工质)字13号鉴定意见,酌情减扣工程款5%,判决黄易强应支付林根山97493.45元是适当的,依法应予以维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国家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讼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即林根山)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讼争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相应地,不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为装修工程迟延交付、未按时验收或存在质量等问题设置的违约金条款、解除权条款,也归于无效。业主黄易强主张因工程质量导致的维修费缺乏合同依据,难获支持。同时,法院的判决表明业主已经实际接收使用装修工程的,视为对装修工程的认可,承包方可以主张业主支付经鉴定评估的工程造价。其中的质量问题,亦可由法院予以相应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