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分享:未售出的车位,开发商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吗?分类: 房屋物业, 案例参考2024年5月28日标签: 物业服务费福州律师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事务所车位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进驻房山某小区,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小区业主纷纷入住,已售出的产权车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地下停车场仍有部分产权车位未售出。 物业公司认为,未售出车位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作为车位所有人,应同业主一样,按服务标准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 物业公司多次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催缴,但开发商拒不缴纳。物业公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出售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30余万元。 开发商则表示,在双方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未就未出售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进行约定;未出售车位上没有停放车辆,物业公司主张车位服务费不合理,也不符合行业惯例。 双方对已出售的车位没有争议,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由产权所有人支付;而对于未出售的车位,是否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已出售车位的服务费标准或其他标准支付未作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小区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作为一个整体,物业公司在对已出售车位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会涉及到整个地下停车场的运营;停车场仅限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入,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并不能进入使用。 法院酌定参照已出售车位服务费标准的30%计算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未出售车位物业服务费3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一般而言,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场,势必会产生包括车辆计费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以及地下停车场的照明、保洁、通风及排水等费用在内的成本支出。物业公司不可能只针对业主产权车位进行管理服务,服务范围必然会涵盖未出售车位。因此,物业公司针对未出售车位收取服务费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相较于已售出车位服务而言,对未出售车位的服务,收费标准理应低于业主产权车位的收费标准,即应与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相适应。法院参照已售车位服务费标准,酌情确定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标准也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来源:京法网事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律师分享:继承人以指定特定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条件的“放弃继承”行为,可以推定为赠与下一个下一篇文章大成福州律师受邀为福州榕投开展企业合规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解答:对象盗用自己身份证信息网贷,应如何维权?2025年4月11日福州律师评析:小三怀孕八个月,妻让丈夫向小三承诺堕胎即给83万元,事后却反悔要求小三退还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2025年4月9日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承办多起案件入选锦天城2024年度诉仲委及房建委优秀案例2025年4月8日福州律师评析:“孩子归我,抚养费我承担”养不起还可以反悔吗?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原配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指导案例:婚外情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