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特大跨境运输毒品案,主要案情为:台湾省某贩毒团伙在福建沿海寻找一艘运毒船,前往东南亚某国购买毒品,再运回台湾省销售牟利。涉案毒品达到了惊人的600公斤(实际查获405公斤)。台湾省方面根据大陆警方提供的证据,成功拘捕幕后组织者五人,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关于案件的详细情况可见央视新闻的详细报道:https://mp.weixin.qq.com/s/mcSM33ewmlOtYLx3Oouk5g。
案件发生后,台湾籍被告人陈某家属听闻福州蔡思斌律师在毒品辩护方面有多起成功案例,曾经经办过多起死刑改判死缓、无期改判有期的案件,遂找到蔡律师进行委托。
由于案件涉及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并且被告人陈某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一审阶段法院没有采纳蔡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死刑。二审阶段,蔡律师积极与被告人陈某家属进行沟通,让陈某身在台湾省的家属协助找到了在台湾省被捕的幕后组织者五人的刑事判决书,了解到幕后五名组织者均未被判处死刑。取得判决书后,蔡思斌律师立即将判决书提交二审经办法官,并提出,在台湾方面五名组织者都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前提下,对受指使进行运毒陈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但遗憾的是,二审法院经办法官虽然考虑了非常久,但最终还是没能支持该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
死刑复核阶段,蔡思斌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台湾省被拘捕的组织者与实际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整体的犯罪行为,不应割裂看待,如果身在台湾省的组织者是在大陆到案,其作为组织者量刑一定会重于被告人陈某。即便案件涉案毒品达到600公斤,但亦不可能判处六名被告人死刑。在此情形下,对报告人陈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未综合考虑全部同案犯的犯罪情节,对其量刑明显过重,有违《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中虽没有直接提及上述理由,但采纳了蔡律师的意见,其认为“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陈某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罪责低于吴某等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改判被告人陈某死缓。
本案历时四年并最终改判,当事人家属听到后十分欣喜,蔡律师亦十分高兴没有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但必须要说的是,本案必须要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公正、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没有因为600公斤就“唯数量论”维持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综合全案案情,改判了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