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租赁、借用他人车辆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如果因无证驾驶或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使用人则面临着无法通过车辆保险分担责任,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借用他人车辆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高某借用袁某的车辆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向高某、袁某追偿,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机动车使用人高某应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车主袁某未审查高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存在过错,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某作为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保险公司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后,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连带责任人高某追偿。连带责任人高某、袁某的责任份额则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法官在此提醒:出借车辆需谨慎,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无缺陷,另一方面出借车辆时要谨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后驾车的情况,避免出现因出借车辆不当发生事故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