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和公司工作。2023年4月,某和公司通知李某放假待岗。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接受某和公司的管理,由某和公司按月为李某发放工资,但某和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和公司缴纳2003年2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之后,李某将某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补缴社会保险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我们日常所说的“社保”、“五险”。
在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缴社保时,劳动者起诉至法院,法院为什么会不受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案件:(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对于社会保险缴纳事宜,虽然其缴纳义务方为企业等用人单位,收益是劳动者,具有民法的一些特征。但从本质来看社会保险缴纳失业属于行政行为,不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
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该如何进行救济?
一、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但在“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来源:山东蒙阴法院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