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某作为运营专员,其婚姻状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张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而是担心受到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其对此无关事项的隐瞒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张某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者婚育情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婚育情况不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内,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询问劳动者婚育情况,并将婚育情况作为录用的标准,则构成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过程中以应聘者已婚为由拒绝录用,亦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为由作为录用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等为由予以辞退的,因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