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分享:借款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利息,法院会支持么?分类: 合同债务, 案例参考2024年5月7日标签: 民间借贷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法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予以支持,但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借款虽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仍予支持。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属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原告请求参考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成武法院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一行莅临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师原创:一文理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买卖、赠与、继承给子女或他人?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解答:对象盗用自己身份证信息网贷,应如何维权?2025年4月11日福州律师评析:小三怀孕八个月,妻让丈夫向小三承诺堕胎即给83万元,事后却反悔要求小三退还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2025年4月9日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承办多起案件入选锦天城2024年度诉仲委及房建委优秀案例2025年4月8日福州律师评析:“孩子归我,抚养费我承担”养不起还可以反悔吗?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原配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指导案例:婚外情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