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双方反复协商后决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所需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其所应支付的部分,除此之外的事宜均按原协议执行。
萧晓担心之后双方就交易价格发生争议,遂与英子协商后由案外人福宝在18日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的第二页尾部备注“所有交付款项均以收据为凭,甲乙双方交易金额以此份协议为准”。
“明明是你违约,你还来告我!”英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7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萧晓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房并交付房屋给她,同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她。
认定2021年11月18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以及2021年11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
从两份交易金额不同的合同所约定内容审查,18日签订的合同对各相关事项均作出了详细约定,更能体现其真实性,法院予以支持。而第二、三份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内容较为简单,对部分事项均无明确约定,从日常情理分析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税费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能性,是虚假通谋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本案英子的抗辩被驳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第二、三份合同与双方最初达成的成交价差额高达32万元,显然不符合情理。如果本案中双方只是将房价适当写低几万元,价格仍在合理范围内,法官在审理中恐怕就难以确认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萧晓也就会有较大的败诉风险。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南丹法院、河池中院、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