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下午,由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福州”)刑事与合规法律事务部、刑民交叉合规法律事务部主办的“毒品案件分享会”在盈科福州举行。本次分享会由江安南、林灶梅、何婉华律师担任主讲人,韩正武律师担任主持人,所内众多律师及律师助理参与。
针对毒品案件中电子数据(手机记录)质证要点,江安南律师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及质证方法进行论述,提出“只有最终落脚点在真实性问题上的质证,才是最有效的质证”。然后,通过现行法律规定,为大家总结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基本原则,他建议在电子数据审查时应关注取证方法是否合乎技术标准,证据是否完整,对电子证据涉及专门问题难以确定的,必要时也可申请司法鉴定。最后,江安南律师针对律师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进行了方法要点总结。
随后,江安南律师为大家分享毒品案件中隐匿身份侦查的五大辩护思路。他先总结了隐匿身份侦查、特情侦查司法政策的沿革和变化,然后提出针对不同案件,建议在案件存在隐匿身份侦查的情况下,可以从“特情分类辩护”“构成要件辩护”“证人角色辩护”“排非程序辩护”“量刑情节辩护”这五个方面来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灶梅律师以实际案例作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同步录音录像在办理案件时起到的关键作用。她详细介绍了同步录音录像的类型以及如何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指出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并保持完整性,这样做保障了笔录过程中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她表示在审查同步录音录时,如存在询问时间异常、证据细节不吻合、录音录像存在剪辑、关键位置不清晰、与笔录时间内容不相符的这些情况下,则可能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况,在检察机关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排除。
最后她结合案例,表示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中应当根据证据判定原则的适用、精准定位疑点证据等方面排除合理的怀疑,只有对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的,才被认定为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否则就应认定案件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何婉华律师结合《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提取、扣押、称量、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理清毒品从提取到鉴定的法律的相关流程,以及各个流程中需要关注的合法性问题,包括毒品提取的规范要求,毒品取样的方法以及毒品鉴定意见的告知等等。她表示在毒品案件中,律师对于毒品提取到送检过程中的相关异议,最终要落实到对于毒品鉴定意见上。分享会最后,她向大家分享了实务中毒品鉴定意见辩护成功的相关案例。
来源:盈科福州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