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死刑是怎样的存在
539份死刑复核裁定书,驳回率1.67%
这539份死刑复核裁定书由最高法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虽然只是2007年以来的部分裁定书,但也具有足够的范本作用。
这539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中,驳回撤销了9件,其中2015年4件、2014年2件、2013年3件,驳回率1.67%。其驳回撤销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其中,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案曾广受关注,最终两人成为免死代表。2015年,组织、强迫卖淫罪也不再是死罪。另一个案例值得一提,宋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妨害作证罪的死刑被驳回,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本案域外证据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原判认定被告人宋军犯贪污罪的客观证据不充分”。
最高法驳回撤销死刑最典型的案例是吴英案,但不在此次公布的539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名单中。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在社会强烈关注、不断呼吁之下,最高法驳回其死刑,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被判死刑者,故意杀人罪最多
其他530份核准死刑的复核裁定书数据显示,故意杀人、抢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绑架、强奸、故意伤害6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这其中的集资诈骗罪,2015年8月后不再适用于死刑。而故意杀人罪中某些案例,则曾引发社会激烈讨论,争议非常大,如夏俊峰案。2009年5月16日,小贩夏俊峰因与城管发生争执,持刀刺向3名城管并致其中2人死亡1人重伤。媒体报道后,此案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同情夏俊峰的声音一度很高。对于夏俊峰的死刑,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强调“是一个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重伤了一个城管。正因为他是摊贩,而大家对城管有误解、有意见,当时就有些人说他不能杀。”周强强调,法律就是要严格遵守,“关起门来我们吵一架,就把有意见的杀掉了,(如果判定)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将天下大乱”。
而近期,贾敬龙案更是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同情之声非常之高。最高法亦同样核准了其死刑判决。
大部分中国人反对废除死刑
夏俊峰、贾敬龙等案,更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获得了社会普通同情,因而让其死刑判决引发极大争议。但其实,在限制死刑成为一种全球趋势的情况下,中国也存在着是否应废除死刑的争论。
中国是依旧保留死刑的58个国家之一。但是,在中国法学界,也一直存在着主张废除死刑的声音,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至少应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全面废除死刑。民间也有声音认为,废除死刑能够给予死刑犯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些因冤案而死的无辜者,如聂树斌等,其悲剧也能因此不再上演,此外,同命不同价也是观点之一。
图中,绿色部分为102个法律中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浅黄色为32个事实废除死刑的国家,即法律中仍有死刑规定但超过10年没有执行死刑,深黄色为6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即仅保留对谋杀等重罪死刑,黑色部分为依旧保留死刑的58个国家。
调查显示,在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当中,“有背景的人往往能免于死刑,被执行死刑的多是最底层人群”得票最高,其次是“防止无辜者因冤案而死”。
不过,从目前的主流民意来看,大部分中国人依然反对废除死刑。如下图可见,在非此即彼的调查中,反对废除死刑的比例远超支持废除的。但如果加入第三个选项,即“中立”时,反对废除死刑的比例下降幅度较大,很多人转而选择了中立的态度,但依然是反对废除死刑的占大多数。
因此,虽然这些调查的方式和对象都存在不同,但至少可说明,中国的主流民意依然是反对废除死刑。至于为何反对废除死刑,在民间,死刑有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是对被害者生命的尊重,以及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是最主要的观点,此外,“贪官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往往也很高。然而讽刺的是,10年之内,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的省部级高官只有郑筱萸一人。2016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一审被判死刑,其罪名是故意杀人。赵黎平枪杀情妇,系新中国首位亲手杀人省部级官员。调查显示:
中国适用死刑罪名的数量逐渐减少
无论争论如何,在中国,当前全面废除死刑似乎并不现实。但一个趋同的观点是少杀慎杀。因此,中国近年来逐渐减少了适用死刑罪名的数量,并在立法上予以控制,逐步削减死刑条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的死刑,并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胡云腾统计显示,中国在1979年仅28条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到1995年达到最高峰,有73种罪名可判处死刑。到1997年刑法修改时,死刑罪名固定为68条。此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九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逐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罪名的数量。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9个死刑罪名。
有关资料显示,韩国只有17种死刑罪名,印度仅有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三个罪名适用死刑,而日本等国仅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
2011年及2015年取消的适用死刑罪名,以走私及经济犯罪为主。“死刑应该只针对那种暴力型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不要太滥,以至于死刑丧失了应有的威慑力。”中国人民大学专事刑法研究的高明暄教授说。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