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但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关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转为了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但领取补偿款却并非如此,补偿款必须相关当事人主李权利方才可领取,本案当事人的爷爷是实际领取前去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死亡后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对于赔偿金的请求权即已消灭,因此尚未领取的补偿款不应再转化为遗产。但本案法院对此持否定意见,而是直接参照了转继承的方式,认定相关工伤赔偿转化为了遗产。此种观点亦符合法理情理,毕竟相关权利在工亡时实际就已产生。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该部分遗产,本案法院亦认定可被代位继承,并未因为赔偿款实际来源于父亲,就否认了子女从爷爷处代位继承的权利。
案情简介:
李红与储某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0日生育婚生女李某,并于2017年11月10日登记离婚,约定李某由李红监护抚养。2018年12月14日,李红死亡。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李红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李宪于2019年2月20日死亡。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工亡赔偿金所依法应当享受的对象,在李红死亡时存在直系亲属三人:李宪、王玲英、李某,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分别根据其性质进行分割。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发给工伤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死者不死的可得收入,具有财产性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但综合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且李宪、王玲英尚有其他负有赡养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提供生活来源,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李宪分配25%、王玲英分配25%、李某分配50%的比例为宜,而李宪在该款项实际分配前死亡,其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春梅、李红、王玲英进行平均分割,为便于计算,一审法院认为以李春梅占8%、李红占8%、王玲英占9%为宜。
二审云南昆明中院观点:
本案本着解决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对李红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所有权纠纷予以处理。李宪在李红死亡后去世,李宪享有的20%补助款应当作为李宪的遗产予以分配,李春梅、李红作为李宪的子女,王玲英作为李宪的妻子均享有继承权,李某作为李红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享有代位继承权。在遗产分配中对去世者生前照顾、扶养较多者可予以适当多分,李宪与王玲英属于夫妻关系,在李宪生前的生活中王玲英对其照顾、扶养较多,结合本案案情对李宪的该笔款项按20%的总额由王玲英分配8%、李春梅分配4%、李红分配4%、李某分配4%进行继承。上诉人关于李红、李春梅不享有对李宪继承权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关于李某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索引案例:(2020)云01民终994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