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日,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将横过道路的原告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分钟后,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又将倒地的原告李某碾压,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在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事故中,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0万元。
张某辩称,涉案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王某辩称,涉案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该计算原告的损失后按照次要责任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两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是平分赔偿还是按照事故责任赔偿?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两辆肇事车辆分别投保有交强险,且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内,两辆肇事车辆分别与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属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两辆机动车均为有责方,且原告的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按照平均分摊的方式进行赔付。案件判决后,被告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只区分责任限额与无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内,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有责任,不论责任大小,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两辆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均应在机动车有责限额内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伤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并未超出两辆肇事机动车交强险的总和,在此种情况下,两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不再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区分比例,应各承担伤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损失的一半,更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