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承租人预知重大履行障碍而自甘冒险缔约,维持驳回诉请判决
(记者 赵兴武)久久公司重金承租南京一栋大楼开酒店,但因土地性质与规划许可证不符迟延2个月开业,遂起诉要求出租人赔偿400万元损失。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承租人明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障碍, 仍缔约或接受租赁物导致的损失,出租人有权少赔或不赔,维持了一审驳回索赔诉请的判决。
经查明,久久公司看好南京中央商务区的商机,经考察后承租某大楼用于经营酒店,租期20年。租赁合同中载明:“土地性质”为科研,出租人负责消防报审报验,承租人承担50万元费用,承租方如无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则另付100万元,由出租人办理。双方或委托第三方皆不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承租人可转租或退租。久久公司豪华装修大楼后,出租人代为消防报验,被以“土地性质与规划许可证不符”退件。完善材料后继续报验,在“土地性质”未变的情况下虽被受理,但有38处要求整改,历时2个月,终于获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酒店开业后不久,久久公司便诉至法院向出租人提出索赔,理由是出租的大楼因“土地性质”不符合租赁要求,酒店迟延开业2个月,由此造成的租金、停车费、人工成本、伙食费等损失400万元。
出租人辩称,久久公司明知消防报验难,才委托我方协助、协调,合同约定由第三方有偿为承租人办理消防报验, 但未对办理期限作出约定。第一次报验失败,被告方曾征询久久公司是否继续报验,如不继续报验则愿退回已收费用。后在“土地性质”未变之际,第二次报验合格,说明出租人并未因“土地性质”而违约。
一审法院采信了未因“土地性质”而违约的理由,判决驳回久久公司的诉请。久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坚称出租人因“土地性质”而违约。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缔约时明知涉案楼宇的土地为“科研用地”,租赁合同中之所以约定承租人不能办妥消防验收则另付100万元,由出租人办理,是由于双方均预知到了消防报验的困难与复杂。之所以假设 “双方或委托第三方皆不能”,是各方对报验结果均无必成之信心;之所以明确“承租人可转租或退租”,是承租人对消防报验不利后果的预先知晓。消防报验后,虽未因“土地性质”受阻,但不能以后续结果否定前次退件的理由和结论。
最终,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承租人缔约时预知重大履行障碍的,既可不缔约,也可缔约后拒受存在履行障碍的租赁物,还可在缔约时就该履行障碍在合同条款中作出相应安排,或明确约定,或隐于合同(比如优惠的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免除期限、水电物业价格等),或不予理会。
本案承租人充分预见该合同的履行障碍,但未针对障碍可能导致的损失分担作出约定,说明他“自甘冒险”。对“自甘冒险”宜作限缩解释。“险”,仅指预知的或然之险,或可避免之险,而非必然发生之险;“冒”,仅指不希望发生且有意赌其不发生;“甘”,是指万一违愿生险,则甘愿承受;“自”,仅指对自己可能有险而无涉他人之险。自甘冒险的动机,是为获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而非为了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义务。
本案承租人预知履行障碍仍愿缔约或接受租赁物,并且不就履行障碍作出相应安排,无外乎以下心态:自信可得利益甚于障碍所致损失;虽知障碍重大但侥幸赌其不发生或能够克服;万一发生,愿赌服输。本案情形,即属于此。出租人可参照自甘冒险规则抗辩,要求减免违约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