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作为我国普遍的非银行金融业务类型,具有双重属性,对于需求方而言,这一方式较容易满足基本的资金使用需求;对于资金方而言,选择以融资租赁作为提供资金的方式更能保障回款顺利。但是该方式同样存在纠纷点,当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拒付到期资金,出租人可以怎么主张权利呢?
案件情况:
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大唐公司购买蛟龙公司的生物质发电设备租给凯迪公司,租金3.65亿,期限6年,承租人每3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则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18年5月7日,凯迪生态公司发出关于公司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该公告直接触发《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条款。2018年5月11日,大唐租赁公司向蛟河能源公司和凯迪生态公司发出了《关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
大唐租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蛟龙公司和凯迪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本金加利息4.09亿元,及相应违约金。
后凯迪公司、蛟龙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关于租金加速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凯迪生态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发出关于公司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即该公司发生公开市场债券重大违约事件,属于经营发生重大变故;且截至大唐租赁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的2018年8月20日,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亦未能给付已于2018年6月2日到期的租金。故大唐租赁公司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出租人大唐租赁公司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第18.3.1款的约定主张承租人债务加速到期时,承租人应立即付清“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损失”,对此各方并无争议。
关于违约金,在《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八条“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中第18.1款约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手续费的,承租人应就延迟支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应给付大唐租赁公司违约金732699元数额正确,有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适用,而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民法典》七百五十二条规定,租金到期后,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通过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和提前解除合同两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但二者只能择一主张。
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保留占有及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当其主张剩余租金时,在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此外,倘若出租人主张支付剩余租金后,承租人无法偿还的,出租人可以再次起诉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