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买房仍是事关一生的大事,在房价高涨的如今,买房都是选择按揭贷款购房,在按揭贷款购房模式下,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复杂关系,即开发商、购房者和贷款银行。也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两个而法律关系,那么基于某些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案件情况:
2015年2月12日,徐某、赵某与上海新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徐某、赵某向上海新明公司购买房屋,总房价暂定为人民币811,475元。
2016年6月27日,赵某作为借款人,徐某、赵某作为抵押人、上海新明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贷款人及抵押权人农商行嘉定支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赵某为购置经营用房需要向农商行嘉定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40万元。
2016年7月28日,农商行嘉定支行按约发放贷款。徐某、赵某自2016年8月28日始,按约按期还本付息至今。截至2022年7月28日,据农商行嘉定支行对账显示,徐某、赵某尚欠贷款本金160,000.24元。经查,徐某、赵某曾于2019年11月6日以上海新明公司未履行交房义务为由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案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沪0114民初22814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徐某、赵某与上海新明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后二人起诉要求解除与农商行嘉定支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应否解除。农商行嘉定支行主张徐某、赵某购买案涉房屋系投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违约的商业风险。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并未区分商品房买卖行为系投资行为还是自住行为,故在案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解除的情况下,《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也应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贷款合同之间系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因为对于我国大多数买房人来说,其付款能力较弱,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在于解决购房资金不足的困难,他们借的银行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房屋买卖。同样银行为确保贷款顺利收回往往会要求购房者将所购商品房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物。那么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购房者对原来欲购的房屋将丧失期待。由此贷款合同的存在对购房者而言已无异议。
在此种情况下,贷款合同继续履行将失去实际意义。所以,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赋予购房者要求解除贷款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