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推荐:婚内一方取得厂房承租权后转租,离婚后因转租而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分类: 婚姻继承2024年1月11日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网福州律师蔡思斌福州律所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离婚离婚协议 婚内丈夫以自己的名义承租厂房后对外转租而赚取租金,现妻子主张离婚后转租获得的租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后租金的50%,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 |(2021)粤06民终12392号 1 裁判要旨 承租时除保证金及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外,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厂房承租权。此类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而离婚后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另一方并未承担,且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协同配合之情形,故离婚后转租获取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基本案情 潘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某缴纳保证金后,以自己的名义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八间厂房,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租金,进行改造后分别对外出租,赚取租金差价。彭某某于2017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潘某某离婚,并主张上述八间厂房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90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以潘某某名义出租的八间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潘某某向彭某某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离婚后,彭某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厂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并转租,故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取得离婚后租金收益的50%。潘某某则认为彭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租金收益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彭某某从未对厂房投入过经营、管理等劳动力,亦未投入厂房租金等,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的厂房租期未届满,尚有收益持续产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产生的延续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潘某某应向彭某某支付离婚后的租金收益的一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八间厂房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收益474716.5元属于彭某某与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潘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上述租金收益款237358.25元;三、潘某某对佛山某某公司享有的40万元的投资份额属于潘某某与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由潘某某与彭某某各享有50%;四、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承租、转租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承租时除保证金及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外,潘某某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厂房承租权。而此类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经营管理行为获取利润。而利润的获取与租赁物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管理者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力,同时负有缴纳税费、维修、维护等义务,且需承担因转租产生的风险。而离婚后,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彭某某并未承担,且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协同配合之情形,彭某某对转租行为亦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风险,故彭某某主张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潘某某取得厂房承租权时投入的保证金、改造费用等,彭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银行账户转出款项的分割补偿款20万元;三、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请求分割吗?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协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管理委员会召开2024年度年初工作会议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孩子归我,抚养费我承担”养不起还可以反悔吗?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原配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指导案例:婚外情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2025年3月31日福州律师评析:房子被父母提前过户给儿子了,女儿还能继承吗?2025年3月28日福州律师评析:婚后向父母大额转账,配偶能追回全部还是一半?2025年3月24日福州律师评析:妻子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与款项,法院竟判小三还钱给出轨丈夫,这种判决你见过么?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