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分享:婚后因男方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未共同生活,不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条件!分类: 婚姻继承2024年1月8日标签: 劳动合同夫妻共同财产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网福州律师蔡思斌福州律所福州离婚律师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离婚离婚协议 按照一些地方的风俗习惯,结婚前男方一般都会给付彩礼给女方,但不是所有的男女最终都会走入婚姻,由此出现了彩礼纠纷,那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呢?如若返还,法庭一般又会如何具体考量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裁判要旨 (2020)川0121民初3109号(2020)川01民终17087号 婚约财产纠纷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孙某与张某明确约定,由张某支付66000元后双方登记结婚,系按照农村习俗以结婚为条件支付的彩礼。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后近半年时间,孙某主要跟随张某及其父母生活,尽管张某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工作岗位值班,但并非孙某不愿意与张某共同生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但鉴于孙某与张某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结合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孙某、肖某向张某返还30000元。孙某上诉主张肖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案涉66000元款项是汇入肖某账户,且根据双方协商过程来看,结婚彩礼支付给女方父母,亦是当地风俗习惯的具体体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由孙某、肖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1 基本案情 /案情介绍 肖某系孙某的母亲。张某与孙某于2019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后恋爱,张某于2019年10月11日给了孙某红包600元,张某又于2019年10月19日给了孙某和肖某各600元。2019年12月8日,张某在周佳福珠宝店购买了钻石戒指两枚花费3892元(均在张某的家中),购买项链一条花费1788元。2019年12月9日,张某的父亲张某1通过银行向孙某的母亲肖某转款66000元,××××年××月××日,张某、孙某在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孙某于2020年5月8日在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一直未在一起生活过。张某、孙某均承认各自负责自己一方承办的酒席。 2 原告诉请/案情补充 判令孙某、肖某返还彩礼75080元(礼金66000元、三金5680元、红包3400元)、支付拍婚纱照的费用6000元。 3 一审法院/法官说理 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张某主张的是返还彩礼,而彩礼是根据当地习俗,为了婚姻关系的缔结,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支付的钱财。因此,对彩礼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当返还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张某、孙某、肖某对张某的父亲张某1向肖某转款66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主张66000元系彩礼应当予以退还,孙某、肖某认为66000元系张某自愿支付用于办酒席的钱,不应当返还。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张某、孙某均认可各方负责自己一方的酒席。因此,孙某、肖某主张66000元系张某支付的办酒席的钱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张某主张转账的66000元系彩礼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该案中,张某、孙某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故,张某要求返还彩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66000元虽系转款给肖某一人,但按照民间习俗,彩礼一般都是给付女方及女方父母,故张某要求孙某、肖某返还彩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购买的两枚戒指现在张某处,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关于孙某、肖某是否应当返还项链和红包340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购买的项链和支付给孙某、肖某的红包,所涉金额不大,且其行为与支付彩礼有明显区别,应属婚前赠与行为,并非张某向孙某、肖某支付的彩礼,因此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故对张某要求孙某、肖某返还项链和红包34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诉请孙某承担拍摄婚纱照的费用6800的问题,孙某认为拍摄婚纱照的费用是5000元,不应由孙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孙某拍摄婚纱照是为结婚作准备,张某支付该费用后主张应由孙某承担,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 一审判决 /法官判决 一、孙某、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66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 上诉理由/孙某上诉理由 上诉人孙某在被上诉人张某催促下同意结婚,双方约定不举行婚礼,被上诉人张某自愿给予上诉人孙某彩礼66000元(肖某代收),双方已经就结婚事宜商量一致,即如果双方结婚,被上诉人张某赠与88000元作为与上诉人孙某结婚的缔约礼金。上诉人孙某、肖某也按被上诉人张某的要求如期办理了酒席,同时置办了结婚所需的床上用品。双方结婚后,上诉人孙某一直在被上诉人张某家中居住、生活,被上诉人张某在消防队上班,上诉人孙某在家孝敬父母。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66000元无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是以结婚为目的,彩礼也用于结婚。被上诉人张某自愿给付彩礼,其经济条件亦优于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张某主张双方未共同生活无任何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张某汇款66000元彩礼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已经结婚,被上诉人张某的结婚目的已经实现。因上诉人孙某没有银行卡,就由上诉人肖某代收款项,上诉人肖某收取款项后已经转给上诉人孙某,上诉人肖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6 被上诉人意见/张某答辩 不认可二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7 二审法院/法官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66000元是否应返还给张某及返还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孙某与张某明确约定,由张某支付66000元后双方登记结婚,系按照农村习俗以结婚为条件支付的彩礼。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后近半年时间,孙某主要跟随张某及其父母生活,尽管张某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工作岗位值班,但并非孙某不愿意与张某共同生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但鉴于孙某与张某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结合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孙某、肖某向张某返还30000元。孙某上诉主张肖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案涉66000元款项是汇入肖某账户,且根据双方协商过程来看,结婚彩礼支付给女方父母,亦是当地风俗习惯的具体体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由孙某、肖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8 二审判决 /法官判决 一、维持(2020)川012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2020)川012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孙某、肖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66000元”为:孙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30000元。 9 律师提醒 /友情提示 本案中男方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为由诉请女方返还彩礼,一审支持了男方的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未共同生活是因为男方工作原因无法长期在家,而非女方主观意愿造成,因此女方没有过错,如果让女方全额返还则有失公平。 10 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承凤家事公众号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精神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劳动法律师评析:一案理清,劳动合同到期后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风险有哪些?相关文章福州律师评析:“孩子归我,抚养费我承担”养不起还可以反悔吗?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原配为维护家庭稳定与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并给付金钱,该协议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2025年4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指导案例:婚外情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2025年3月31日福州律师评析:房子被父母提前过户给儿子了,女儿还能继承吗?2025年3月28日福州律师评析:婚后向父母大额转账,配偶能追回全部还是一半?2025年3月24日福州律师评析:妻子要求小三返还丈夫赠与款项,法院竟判小三还钱给出轨丈夫,这种判决你见过么?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