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由于信用、情面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实际借款人常常委托他人来进行借款,那么借款合同中往往就会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那么最后当出借人主张自己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案件情况:
杨某与张某系辽阳县某汽贸公司的同事。2019年10月22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款2万元,杨某通过微信给张某转款2万元,张某同日将该笔资金通过微信转账给案外人阮某。张某通过王某(同为辽阳县某汽贸公司同事)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还款2000.00元,于2020年7月22日还款1000.00元。截止2023年仍欠杨某1.7万元,经杨某多次催讨,仍未还款。
杨某以张某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张某辩称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阮某才是实际借款人。经法庭询问,杨某对此并不知情。
法院观点:
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2万元借给被告事实成立。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与张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应否向杨某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张某从杨某借款所为,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主张案涉借款应由实际借款人阮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应当举证证明阮某与其之间有委托借款关系,且出借人杨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此情况知悉并同意。而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成立。其与阮某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与阮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履行责任后,可另行向阮某主张权利。
面对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合同义务。但若名义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就说明实际情况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名义借款人的名义,但不实际参与借款履行。这表明出借人意识到借款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第三人即实际借款人,一旦还款逾期。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规避风险,郑律师建议名义借款人若遇特殊情况不得不帮助他人借款,应当注重审查其还款能力,同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与实际用款人签署委托协议,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用款人的存在,以便于出借人主张权利时可以选择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