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系因婚内借款所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观点认为,借款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借款方应偿还的本金中本就一半应归其所有,故借款方只应当偿还一半本金。但本案二审法院则持不同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特地在离婚当日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即借款方明确相关债权归另一方所有,此即可以借款方有明确偿还全部本金的意思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借条》出具的时间并非协议离婚当日,那就难以说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已形成终局性处理意见,此时如果要求借款方承担全部借款本金,那大概率结果会同一审观点一致。
案情简介:
陈芸与张欣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16日,陈芸与张欣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载明:……三、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四、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各人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同日,张欣于向陈芸出具《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从2017年到2019年期间多次从陈芸借到115000元。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之间的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芸、张欣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登记离婚当天,张欣向陈芸出具《借条》一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之间借款意思表示明确,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
但考虑到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其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在张欣应还陈芸的金额中应扣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57500元。
二审汕头中院观点
本案中,张欣于其与陈芸登记离婚当天,向陈芸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从2017年到2019年期间多次从陈芸借到115000元”。结合陈芸提交的转账明细,应认定双方借款成立。虽然案涉借款发生于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登记离婚当天,向陈芸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故张欣应偿还陈芸借款本金115000元。
索引案例:(2023)粤15民终831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