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4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诉讼主体的确定等予以规范。
近些年彩礼走高趋势非常明显,陈爱武以老家为例,“在以前,农村的彩礼要2万元至3万元,再购买春夏秋冬的衣服,加起来大概需要5万元至6万元。在农村的男子每年最多收入4万元左右,外出打工最多五六万元,而一些彩礼已经高达50万元”。
随着彩礼的持续走高,出现借钱凑彩礼的情况,甚至有的家庭因此陷入贫困状况。
陈爱武调研后发现,借钱结婚的情况在农村较为普遍:“还有更高的彩礼,因为娶媳妇很难,彩礼多才能娶得到,否则娶不到媳妇。农村家庭的彩礼越来越高,尤其是对部分贫困家庭已经高不可攀。如果想要娶媳妇,只能借拼凑贷或高利贷,这个数额可能会透支一生。如果将几十年的收入都投入到拼凑的过程中,这个家庭将陷入贫困状况。”
究其原因,陈爱武认为农村男女性别比例失衡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
“为解决一偶难求的局面,在农村对女性的争夺主要取决于男方家庭支付彩礼的数额。例如,几个男孩同时喜欢一个女孩,这个女孩的家庭就会关注谁的彩礼高就将女儿嫁给谁。这样彩礼的数额越来越高,形成了攀比的趋势,许多相对贫困的家庭无法承担起娶妻的责任,他们只能全家借高利贷支付高额彩礼来缔结婚姻。”陈爱武说,高价彩礼导致农村困境家庭的择偶难度增加,也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隐患。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践中彩礼的问题非常多元化。有些家庭已经不要彩礼了,有一部分是双方家庭在友好协商,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支付的。但是,索要巨额彩礼、天价彩礼的情况也还是存在的。索要巨额彩礼、天价彩礼的情况导致男方家庭倾家荡产,甚至还背负债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类情况在面临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矛盾就容易激化。
“一般订婚时就要给2到5万元彩礼,在订婚到结婚这段时间里,如果女方反悔,就必须将彩礼原封不动地退给男方。如果男方因变心不想结婚,这个彩礼他就不能要了。”陈爱武说,以前彩礼不高的时候,男方普遍认同这一习俗,但现在彩礼动辄5万元、10万元,彩礼数额过高,拒不返还容易产生社会风险。
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相关社会风险最直接的表现是远远超出双方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有的家庭因为给付彩礼还要负债累累。还有一些参考的因素,比如当地的习俗,如果当地结婚都是3万元、5万元的彩礼,那出现30万元、50万元的彩礼显然就属于过高。另外也要结合当地的收入水平,比如按照当地的收入状况,需要攒十年二十年才能够攒够明显就属于过高了。”
近些年,多个政策法规对彩礼问题进行了回应。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3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列出了返还彩礼的3种情形。
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标是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在部分地区持续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群众在婚丧嫁娶中的彩礼支出负担明显减轻。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要考虑当地收入和生活水平,如果过高可能就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陈爱武还强调,这也要分两个方面看:一方面,如果高额的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算作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如果高额彩礼被接收彩礼的一方父母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或用于家中男性娶妻,在实际上会导致新婚夫妻和男方家庭贫困,应考虑是否属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2020年7月,刘某与朱某(女)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3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在对双方共同开销予以扣减后,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该案明确将“五金”款项认定为彩礼,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彩礼的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许秋莉表示,彩礼的界定为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中争议的财产到底属不属于彩礼提供了非常直接的法律依据。
“很多人理解彩礼可能存在误区,认为只有钱算彩礼,其他就算一般礼物。实际上,一般礼物如果贵重、价值很大,礼物就是彩礼的组成部分。”陈爱武认为,彩礼的界定一是消除生活中人们的认识误区,二是便于进行法官裁判。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的嫁妆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后来,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此外,该案还涉及彩礼返还纠纷中的诉讼主体问题。
关于赵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陈宜芳称,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也对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实践中给付彩礼的一方和接收彩礼的一方并不统一,有的人给付的彩礼是自己个人的财产,有的人是父母给付的。接收彩礼的一方有的是婚约的当事人本人,有的时候是其父母。那么给付和接收的主体并不是单一的婚约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诉讼主体的规定宽泛一点更有利于保障实际给付一方的利益。
她还强调,意见稿对于离婚案件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做了区分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就是双方一并解决。如果是单独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给付一方的父母和接受一方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可以很好地解决以前在诉讼中关于彩礼纠纷主体资格不明,难以追究真正责任人的财产追索问题。”陈爱武说。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的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基于此,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陈宜芳说。
她介绍道,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的情况。
在另一个案例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双方感情破裂后终止同居关系,男方起诉主张返还80%的彩礼。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陈宜芳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对已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许秋莉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返还条款是最大的亮点,“返还的条件不再单纯地以是否结婚作为返还的依据。而是要结合彩礼的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情况,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法院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维度变得更加多元,更加考虑实质公平了。也比较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
“返还条件的进一步明确为法官提供了裁量思路,但由于每个案件差异较大,更要求法官根据不同案例具体情况裁量。法官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例如,家庭生活条件、收入状况、是否生子、是否一直共同生活等。”陈爱武说。
陈爱武认为,想要从根本上治理高价彩礼,还需要提高女性地位,只有男女真正平等,才能有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同时,要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村或偏远地区的人能够通过发展农村经济获益并且富裕。
她强调,规制高价彩礼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手段,要使用柔性政策,通过政策宣传和产业扶持等方式进行规制。
许秋莉也认为,彩礼案件宜疏不宜堵,且要通过移风易俗等宣传从观念上以及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彩礼问题的本质不仅是彩礼本身,而是当前婚姻财产制度、女性生育成本、社会保障体系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应该多管齐下进行移风易俗。
她还提出,因标的普遍不大、诉讼程序繁琐等因素,导致很多人放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极端方式解决,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未来应该进一步简化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缩短办案周期,量化裁判标准,将此类矛盾及时化解。
来源: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