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还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军自2018年8月至9月,共计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款299900元,某银行审批通过后依约向陈军指定账户发放相应款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军未依约还款,截至2021年7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2999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之后,某银行就该笔消费贷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某银行称上述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债务应为陈军、孙艳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孙艳不予认可。孙艳称,其与陈军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9年2月协议离婚,上述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本人并未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对相应贷款情况亦不知晓;陈军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诉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核实,陈军接收上述贷款后,陆续将款项转入其本人或案外资金管理公司名下,未转入孙艳名下。
因此,某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陈军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299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驳回某银行要求孙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签署的信用类消费贷逾期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果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或相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其作为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民法典将相应举证责任课以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此倒逼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阶段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签署贷款合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等,确保债务形成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避免损害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据海淀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四速裁团队团队长陈聪慧介绍,近5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23945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46.12%。此类纠纷主要呈现出数量大、增长快、化解实效不明显的三个特点:一是同质化、批量化特征明显,多以金融机构的一款或几款主要消费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为主;二是原告集中于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提起的诉讼体量最为庞大,占比高达82.74%;三是判决率与执行到位率不成比例,案件判决比例高达63.07%但执行到位率仅为7.25%,金融机构胜诉权益较难实现。
在金融机构一侧,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多发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少数金融机构贷前审核不规范,催生借款人债务违约;二是个别金融机构自行催收不主动,过度依赖诉讼手段;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协商方案过于刚性,纠纷化解缺乏实效。